壹现场丨果园承包起纠纷 2000余棵果树何去何从?
对此刘某同意解除与经济合作社签订的林果业承包合同,但反诉要求经济合作社在2个月内给付其果树补偿金近30万元。
法院认为,我国鼓励植树造林,严格限制树木砍伐,现刘某无其他土地可供移栽其在承包期内新种植的果树,而新增果树客观上也增加了涉案土地的生产能力,考虑到涉案果园的完整性,为了保留果园的最大价值,在承包关系解除后,刘某应将新增果树连同承包合同内的果树及相关附属设施一同返还给经济合作社,并引导双方对上述提高承包地生产能力部分的补偿达成一致意见。
该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后刘某所购置的财产由其自行处理,密云法院从保护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角度出发,引导当事人对新增2000余棵果树予以保留,由经济合作社予以补偿,充分体现了绿色发展的理念,为保护密云良好的生态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某经济合作社与刘某于2004年1月1日签订《林果业承包合同书》,约定刘某承包坐落于北京市密云区某村北的果园,承包范围为果园70亩,包括大棚用地、桃树约530棵、苹果树约600棵,合同期满后刘某所购置的财产由其自行处理。
承包果园多年后,因未按时交费也不解约,一村民被经济合作社告上法庭。考虑到密云素有“燕山明珠”之美称,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北京密云法院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以保护林业资源为己任,最终引导当事人对新增2000余棵果树予以保留,由经济合作社予以补偿。村民交纳承包费、土地占用费共计元。
编辑/张彬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某经济合作社与刘某之间的林果业承包合同关系;刘某将《林果业承包合同书》中所涉果园土地70亩、地上的合同内果树1130棵、房屋5间、机井1眼及配套设施和合同外增种的桃树1543棵、李子树311棵、梨树183棵、枣树45棵一并返还某经济合作社;刘某给付某经济合作社承包费、土地占用费共计元;某经济合作社给付刘某地上物投入补偿款元;驳回刘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法官徐文静解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2016年起,刘某陆续在合同期内增种桃树1543棵、李子树311棵、梨树183棵、枣树45棵。但2010年起刘某未交纳承包费等费用且拒绝解除合同,经济合作社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林果业承包合同,刘某返还果园土地70亩、合同内果树及配套设施和合同外增种的果树,并支付承包费及占用费。
文章来源:《中国果树》 网址: http://www.zggszz.cn/zonghexinwen/2022/0516/9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