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毁争议地上果树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领刑一年二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以被告人梁某、周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1990年以来,刘某与其家庭成员韦某、刘某某等人在河池市宜州区上磊岭,开荒20多亩荒地,用于种植板栗树、甘蔗等农作物。
2010年12月1日,某村民小组在没有征得农作物共有人韦某、刘某某同意的情况下,与刘某签订协议,约定刘某退回上磊岭所有开荒地,并于2011年8月前将地面附作物处理完毕,逾期不处理由村民小组处理。
2011年5月20日,韦某、刘某某向宜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某村民小组与刘某签订的协议侵犯了其二人的权益为由,要求确认协议无效。
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梁某、周某于2011年8月3日,组织群众以刘某未履行协议为由,将刘某等人种植在上磊岭的价值共计元的95株板栗树、4.5亩甘蔗等经济作物,全部砍毁。
另查明,宜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1日作出民事判决,认定某村民小组与刘某签订的协议无效。某村民小组不服,提出上诉,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终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7月20日,周某接到河池市森林公安局宜州分局民警的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周某共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共同犯罪中,梁某、周某组织召集群众开会并组织群众实施砍树等行为,是造成本案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公安民警经侦查认为周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后,依法将周某传唤到案,周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辩护人提出周某是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根据梁某、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的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来源:济南市天桥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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